注:应收款已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黑01民初101号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。
2.应收款取得说明
2014年7月2日,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开银行”)与中金公司签署《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借款合同》),中金公司向国开银行贷款3000万元,期限一年。同日,国开银行与哈尔滨先发置业公司签订了《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抵押合同》),约定抵押人以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《借款合同》提供抵押担保,担保范围包括上述《借款合同》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补偿金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
2015年9月22日,金马控股与国开银行签订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金马控股受让国开银行对中金公司的上述债权。
二、资产优势介绍
1.应收款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,权属清晰无争议
2017年3月4日,因中金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,金马控股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。2017年7月18日,哈尔滨中院作出(2017)黑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中金中信支付金马控股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(自2015年12月21日起,按年利率24%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);先发公司和黎华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如中金公司到期未归还,金马控股以先发公司抵押的房产、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。判决后,因中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,先发公司和黎华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金马控股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执行案号为(2019)黑01执410号。
【附图 判决书第一页和最后一页】